「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鄭金玲
鄭金玲
周守訓
周守訓
羅淑蕾
羅淑蕾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翁重鈞
翁重鈞
吳清池
吳清池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鴻池
林鴻池
朱鳳芝
朱鳳芝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劉盛良
劉盛良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任一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任一性別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