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鄭金玲
鄭金玲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翁重鈞
翁重鈞
吳清池
吳清池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鴻池
林鴻池
朱鳳芝
朱鳳芝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任一性別之董事、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第一項任一性別之董事、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