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鄭金玲
鄭金玲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翁重鈞
翁重鈞
吳清池
吳清池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鴻池
林鴻池
朱鳳芝
朱鳳芝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四人。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董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董事、監察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四人。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董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董事、監察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二款之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除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評鑑項目、方法、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二款之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委員除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評鑑項目、方法、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績效評鑑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