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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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四人。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董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董事、監察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四人。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董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董事、監察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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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二款之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除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評鑑項目、方法、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二款之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委員除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評鑑項目、方法、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兩性平權工作,貫徹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行政法人法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提案增訂績效評鑑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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