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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侯彩鳳
徐少萍
楊瓊瓔
張嘉郡
連署人
蔡錦隆
鄭麗文
郭素春
王進士
林郁方
黃義交
吳清池
羅明才
李明星
盧嘉辰
鄭金玲
林德福
陳淑慧
羅淑蕾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經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明定勞工新制退休金及各種勞工保險給付,均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而基於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及勞工法律規範之一致性,有將勞工舊制退休金亦明定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