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明溱
林明溱
郭素春
郭素春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朱鳳芝
朱鳳芝
侯彩鳳
侯彩鳳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少萍
徐少萍
孔文吉
孔文吉
鄭汝芬
鄭汝芬
劉盛良
劉盛良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明才
羅明才
丁守中
丁守中
張嘉郡
張嘉郡
趙麗雲
趙麗雲
林炳坤
林炳坤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逐案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立即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一、近來,爆發了運動飲料、果汁、果醬、刨冰、沖泡果粉、酵素飲品等含有塑化劑(DEHP),且已充斥各大賣場、超商、網路、夜市、傳統市場,且已銷往國外,震驚全國及世界! 二、然查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中添加如「塑化劑」者之處罰,最高上新臺幣三十萬元,咸認太輕,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並增訂第二項,對於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特別規定加重五倍之處罰,而且應一案一罰,並得立即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才能收到警惕效果。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累犯者,得逐案科罰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基於前述第三十一條修正理由,現行法對於食品添加如「塑化劑」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也咸認太輕,應一併修正,爰修正本條將處罰程度,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有累犯者,應逐案科罰之,才能收到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