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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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使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二條 使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一、配合本標準名稱修正,本條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修正為行政大樓場地設備。 二、附表一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基準表新增五樓個人練習室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說明。
第三條 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團審核通過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使用場地設備逾申請時段者,應依所逾時間加計使用規費,並應於使用結束後七日內繳納。 第三條 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團審核通過通知次日起十五工作日內,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使用場地設備逾申請時段者,應依所逾時間比例加計使用規費,並應於使用結束後五工作日內繳納。
一、刪除現行條文中「工作日」之規定,本標準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繳納期限改採「法定期日、期間」計算方式。 二、配合法定期日、期間計算方式,修正第二項之繳納期間為七日內。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結束後,將場地設備點交歸還,並於十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手續。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結束後,依場地設備清冊(如附表二)點交歸還,並於十工作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手續。
一、為考量場地之設備易於搬移或增減,使用場地設備以使用時現有設備借用,故刪除附表二場地設備清冊。 二、配合法定期日、期間計算方式,刪除本條「工作日」之規定。
第五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辦理檢討一次。 一、本條刪除。 二、規費法第十一條已明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至少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故爰予刪除。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