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三條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役、解除召集、離營,並持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役、解除召集、離營,並持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
現行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得申請加分優待者,僅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並以獲頒法定勳章,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俾照顧對國家有貢獻之軍人,同時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性。本此意旨,爰規定作戰或因公負傷之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
配合第二條修正,應考人作戰或因公負傷申請加分優待應繳之證明文件,增列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其功勳,優敘俸級,指作戰或因公負傷之後備軍人,並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有國光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五級優敘俸級。 二、得有青天白日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四級優敘俸級。 三、得有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之一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二級優敘俸級。 四、得有其他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一級優敘俸級。 五、得有勳章二種以上者,以較高勳章提高優敘俸級。 前項人員核敘俸級時,應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其優敘俸級,均不得超過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轉任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比照前二項規定優敘薪級。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其功勳,優敘俸級,指作戰或因公負傷之後備軍人,並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有國光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五級優敘俸級。 二、得有青天白日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四級優敘俸級。 三、得有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之一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二級優敘俸級。 四、得有其他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一級優敘俸級。 五、得有勳章二種以上者,以較高勳章提高優敘俸級。 前項人員核敘俸級時,應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其優敘俸級,均不得超過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轉任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比照前二項規定優敘薪級。
配合第二條修正,作戰或因公負傷之後備軍人,其優敘俸級應繳之證明文件增列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