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錦隆等18人及委員洪秀柱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二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 不予修正)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委員蔡錦隆等18人提案: 考量保障色覺辨認障礙者行的權利,增列第三項要求現行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除以顏色區隔外,須另以圖形為辨識定義依據。 委員洪秀柱等26人提案: 一、彈性開放假日停車得考慮道路功能分類、交通流量、路口特性、車道數、道路寬度、單行或雙向、路邊公共設施與道路兩旁之土地使用狀況及違規併排停車等因素,且須評估在不嚴重影響交通順暢之原則下才能實施。 二、彈性開放假日停車之管制措施,必須配合使用禁停標線與禁停標誌,使道路使用人配合遵守。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