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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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100年1月26日公布)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達成削減空氣污染物與二氧化碳減量目標,鼓勵汽車業自行開發或引進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爰規定自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之油氣雙燃料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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