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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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四) 車輛種類及稅額 (新臺幣/元) 馬達最大馬力 完全以電能為動 力之電動小客車 (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自 用 營 業 38以下 38.6以下 1,620 900 38.1-56 38.7-56.8 2,160 1,260 56.1-83 56.9-84.2 4,320 2,160 83.1-182 84.3-184.7 7,120 3,060 182.1-262 184.8-265.9 11,230 6,480 262.1-322 266.0-326.8 15,210 9,900 322.1-414 326.9-420.2 28,220 16,380 414.1-469 420.3-476.0 46,170 24,300 469.1-509 476.1-516.6 69,690 33,660 509.1以上 516.7以上 117,000 44,460 | |
行政院提案:
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之計徵標準,財政部前依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提供之資料,以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九八○四五八四三二○號令發布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為使課稅計徵標準有明確法源依據,爰參照上開令釋,增訂第六條第一款附表四。
審查會:
一、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除附表名稱「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修正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與表格標題中「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修正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及表格內增加四列外,其餘內容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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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五) 車輛種類及稅額 (新臺幣/元) 馬達最大馬力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 12以下 12.2以下 0 12.1-20 12.3-20.3 800 20.1-45 20.4-45.7 1,620 | |
行政院提案:
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之計徵標準,財政部前依交通部提供之資料,以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八○二四六一九四號函發布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為使課稅計徵標準有明確法源依據,爰參照上開函釋,增訂第六條第一款附表五。
審查會:
一、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除附表名稱「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修正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及表格標題中「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修正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外,其餘內容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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