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四、工作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前項第四款所規定年齡,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標準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四十五歲。 |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勞動基準法2009年4月22日之修正,係為了因應國民的建康與長壽,可延長退休年齡,但對身心障礙者卻是更大的障礙,爰此本席提案縮短他們可以退休的年齡與年資,針對身心障礙者制定提早退休年齡,自請退休部份修訂為,年滿50歲,或年資滿10年,得申請退休,則50歲或65歲退休,讓主動權交給瞭解自己體能、體力的身心障礙當事人,衡量自身情況後再做決定取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