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涂醒哲
涂醒哲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李俊毅
李俊毅
蘇震清
蘇震清
王幸男
王幸男
蔡同榮
蔡同榮
葉宜津
葉宜津
翁金珠
翁金珠
陳節如
陳節如
余天
余天
彭紹瑾
彭紹瑾
田秋堇
田秋堇
賴坤成
賴坤成
許添財
許添財
蔡煌瑯
蔡煌瑯
郭榮宗
郭榮宗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四、工作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前項第四款所規定年齡,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標準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四十五歲。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2009年4月22日之修正,係為了因應國民的建康與長壽,可延長退休年齡,但對身心障礙者卻是更大的障礙,爰此本席提案縮短他們可以退休的年齡與年資,針對身心障礙者制定提早退休年齡,自請退休部份修訂為,年滿50歲,或年資滿10年,得申請退休,則50歲或65歲退休,讓主動權交給瞭解自己體能、體力的身心障礙當事人,衡量自身情況後再做決定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