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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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六、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提早退休年齡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被保險人係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符合提早退休年齡,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爭取提早退休機制的建立,並非否定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能力,相反的有能力的身心障礙者都應該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同樣退休的權利,但是因為身心障礙者身體的功能及構造有所損傷,有提早老化的事實,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有所選擇,使有提早老化現象的身心障礙者,可以選擇提早退休,與一般人一樣可以過著退休的另一種生活。
二、領取勞保老年年金設定在60歲,對大多數的正常勞工而言,也許沒什麼困難,但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可能都永遠拿不到!身心障礙者受限體能、智能、外觀等因素,初次就業年齡已屬偏高,能做滿25年的更屬少數,身心障礙者肢體的老化,與智力的退化速度比一般正常人快的多,其在慢性病醫療復健的花費也比正常人提早15至20年以上,超過45-50歲還能正常工作實屬少數,加上他們的平均壽命遠低於國民平均壽命而其能正常工作的年齡平均也低於50歲。
三、爰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針對身心障礙勞工制定得提早退休年齡與條件,修正本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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