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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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下列規定申報: 一、按月申報:年運作總量達一百公噸以上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前月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二、按季申報:達大量運作基準但年運作總量未達一百公噸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十日前申報前三個月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三、按年申報:低於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申報前月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為零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 | 第五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下列規定申報: 一、按月申報:年運作總量達一百公噸以上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前月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二、按季申報:達大量運作基準但年運作總量未達一百公噸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十日前申報前三個月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三、按年申報:低於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為零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 |
為防範日前黑心商人蓄意違法添加塑化劑至食品添加劑事件再度發生,本署檢討修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管理的規定,要求這類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必須逐日記錄、逐月上網申報運作紀錄,以嚴密並強化其流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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