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劉盛良
劉盛良
陳杰
陳杰
張慶忠
張慶忠
潘維剛
潘維剛
蔣孝嚴
蔣孝嚴
郭素春
郭素春
盧嘉辰
盧嘉辰
趙麗雲
趙麗雲
江玲君
江玲君
陳福海
陳福海
李明星
李明星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吳清池
吳清池
周守訓
周守訓
黃昭順
黃昭順
江義雄
江義雄
呂學樟
呂學樟
田秋堇
田秋堇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建榮
林建榮
張嘉郡
張嘉郡
蕭景田
蕭景田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少萍
徐少萍
蔡錦隆
蔡錦隆
蔡正元
蔡正元
侯彩鳳
侯彩鳳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按次處該業者上一會計年度營業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之限制。 第二項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準則及其它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一、近日發生台灣不肖廠商將廉價的非法塑化劑(DEHP)取代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並販售給下游廠商製成飲料、果汁、果醬及生技食品,讓數十種含毒的市售運動飲料、果汁等產品,被不知情的民眾喝下肚,而含塑化劑的產品更已出口至美、菲及大陸等,造成全球首例的飲料含塑化劑事件。 二、起雲劑是合法食品添加物,成分由阿拉伯膠、乳化劑跟棕櫚油調配而成,合法的起雲劑不會添加DEHP,但棕櫚油成本是DEHP的五倍,不少黑心廠商會用DEHP取代以降低成本。DEHP屬於環境荷爾蒙,是生殖與發育毒素,會影響內分泌系統的正常運作,對發育中的男性生殖系統有很大的影響,會經由食入、吸入、皮膚吸收等方式進入體內。長期累積體內,將會干擾生物內分泌作用,影響生殖、神經系統、造成畸胎、癌症等疾病。 三、環保署於民國八十八年將DEHP列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列管,衛生署亦參照國際間對食品塑膠包裝之管理規範,於民國九十九年增訂「食品器具容包裝衛生標準」,公告塑膠類中DEHP溶出限量標準為1.5ppm以下,食品中不得添加。各國容許體重60公斤成人每日攝取DEHP1.2至8.4毫克,若以飲用遭污染的運動飲料每瓶350推算,喝一瓶約攝入4.9至11.9毫克的DEHP,已超過安全容許量。 四、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得發現違法行為人被處罰鍰金額與其不法獲利額度顯不相當,無法達到遏止違法之效果。在國人擔憂食品安全問題之際,若能適時地提高處分罰鍰額度,當可重建國人對食品安全之信心,並嚴懲危害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之不肖廠商,以遏止不法。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危害人體健康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除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針對添加非法或黑心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罰則,依情節重大得適當提高行政處罰之罰鍰額度;並參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罰則規定,修訂同法第三十四條,基於比例原則依其所致結果加重刑責及罰金,以嚴懲危害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之不肖廠商,遏止不法情事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