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仁杼
黃仁杼
余天
余天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葉宜津
葉宜津
楊仁福
楊仁福
吳清池
吳清池
蔣乃辛
蔣乃辛
蔡正元
蔡正元
盧嘉辰
盧嘉辰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侯彩鳳
侯彩鳳
王幸男
王幸男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淑蕾
顏清標
顏清標
江玲君
江玲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當日起,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十年。 前項之加害人,其被害人未滿十八歲,或經評估有再犯之虞者,主管機關應將其姓名、照片、特徵、居住地區、判決要旨及其他足以識別加害人之資料公布於公報及網頁,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保護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 第一項登記、報到之程序、第二項評估之辦法、公布事項之範圍及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 第一項登記、報到之程序及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登記、報到期間由七年延長為十年。 二、增列第二項,被害人未滿十八歲,或加害人經評估有再犯之虞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加害人資料。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配合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增列第二項評估之辦法、公布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