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鄭汝芬
鄭汝芬
楊麗環
楊麗環
江玲君
江玲君
吳清池
吳清池
郭素春
郭素春
侯彩鳳
侯彩鳳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劉盛良
劉盛良
張慶忠
張慶忠
潘維剛
潘維剛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建榮
林建榮
陳瑩
陳瑩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鴻池
林鴻池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 經營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為業等供應製造商,意圖販賣、製造、加工、調配或供應妨害衛生與健康之飲食物品或以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製造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原文將陳列改為供應,可涵蓋更廣義之消費行為。 二、原條文刑罰過低,以現行食品製造商往往跨國企業之規模,產品出現問題影響範圍恐涉及上千萬人罪性重大,原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不符合比例原則,故調高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