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郭玟成
郭玟成
田秋堇
田秋堇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彭紹瑾
彭紹瑾
蔡同榮
蔡同榮
王幸男
王幸男
涂醒哲
涂醒哲
李俊毅
李俊毅
余天
余天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瑩
陳瑩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添財
許添財
黃淑英
黃淑英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船舶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前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船舶設備,指下列各款設備: 一、救生設備。 二、消防設備。 三、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 四、航行儀器設備。 五、無線電信設備。 六、居住及康樂設備。 七、衛生、醫藥設備及無障礙設備與設施。 八、通風設備。 九、冷藏及冷凍設備。 十、貨物裝卸設備。 十一、防止污染設備。 十二、操舵、起錨及繫船設備。 十三、帆裝、纜索設備。 十四、危險品及大量散裝貨物之裝載儲存設備。 十五、海上運送之貨櫃及其固定設備。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配備之設備。 前項船舶設備之規範、證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前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船舶設備,指下列各款設備: 一、救生設備。 二、消防設備。 三、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 四、航行儀器設備。 五、無線電信設備。 六、居住及康樂設備。 七、衛生及醫藥設備。 八、通風設備。 九、冷藏及冷凍設備。 十、貨物裝卸設備。 十一、防止污染設備。 十二、操舵、起錨及繫船設備。 十三、帆裝、纜索設備。 十四、危險品及大量散裝貨物之裝載儲存設備。 十五、海上運送之貨櫃及其固定設備。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配備之設備。 前項船舶設備之規範、證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七款文字。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我國航業運輸之服務水準,並配合航業法於船舶造船計畫中納入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爰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七款文字內容,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納入船舶設備之中,以利船舶檢查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