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郭玟成
郭玟成
田秋堇
田秋堇
連署人
彭紹瑾
彭紹瑾
蔡同榮
蔡同榮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毅
李俊毅
余天
余天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王幸男
王幸男
蔡煌瑯
蔡煌瑯
涂醒哲
涂醒哲
黃淑英
黃淑英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航業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船舶,應於建造前擬具造船計畫,申請交通部核定。 前項造船計畫,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第十四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船舶,應於建造前擬具造船計畫,申請交通部核定。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我國航業運輸之服務水準,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內容,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納入船舶運送業之造船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