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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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之遴聘)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原住民族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董事、監察人人數之二分之一。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本法所稱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係屬政府預算支應之公共媒體,唯現行條文第九條董事、監察人之遴聘方式並未考慮杜絕黨政軍介入之機制,為落實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成為公共媒體,爰提修正。 審查會: 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