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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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 第五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
委員孔文吉等19人提案:
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設置條例之規定,保障原住民傳播權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編足基金會之創立基金至5千萬元(根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原文會創立基金為2千萬元),以符合衛星廣電法之基本規定,申請頻道執照,始能獨立自主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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