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杰
陳杰
侯彩鳳
侯彩鳳
連署人
許舒博
許舒博
吳清池
吳清池
張顯耀
張顯耀
陳福海
陳福海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鴻池
林鴻池
江玲君
江玲君
張慶忠
張慶忠
黃義交
黃義交
潘維剛
潘維剛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建榮
林建榮
徐少萍
徐少萍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洪秀柱
洪秀柱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發起,得籌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區域之工會聯合組織。 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八條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一、工會是勞工行使團結權之重要表徵。故企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於本法第九條規定,以組織一個為限。 二、在工會自主下,臺灣聯合性工會組織蓬勃發展,組織數成長率遠大於會員人數成長率。 三、而現行本條文對於籌組直轄市、縣(市)之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並無規範;致未來可能將有兩個基層工會即可籌組,將嚴重撕裂勞工團結權。 四、因此,為維護勞工團結權,爰增訂第三項直轄市、縣(市)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