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林明溱
林明溱
江義雄
江義雄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玲君
江玲君
吳育昇
吳育昇
潘維剛
潘維剛
趙麗雲
趙麗雲
黃志雄
黃志雄
朱鳳芝
朱鳳芝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李明星
李明星
林鴻池
林鴻池
盧嘉辰
盧嘉辰
孔文吉
孔文吉
洪秀柱
洪秀柱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翁重鈞
翁重鈞
蔣孝嚴
蔣孝嚴
楊仁福
楊仁福
羅明才
羅明才
蔡錦隆
蔡錦隆
劉盛良
劉盛良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一、為杜絕不肖廠商於食品中添加有毒物質等違法添加物、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應提高罰緩金額,以示警告。 二、為避免不肖廠商於調查期間仍違法繼續販賣食品,爰提案增列關於違法情節重大者,得先行勒令停業,以保障人民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