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蔣乃辛
蔣乃辛
徐耀昌
徐耀昌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侯彩鳳
侯彩鳳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建榮
林建榮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黃義交
黃義交
蔣孝嚴
蔣孝嚴
黃昭順
黃昭順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蔡錦隆
蔡錦隆
洪秀柱
洪秀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特設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 農業金融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及輔導。 三、農業融資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貸資金籌措、運用之輔導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 五、農民融資輔導及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監督及管理。 六、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農業部門之聯繫、協調、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七、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八、農業金融資訊網之規劃、建置、協調及監督。 九、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推動、監督、監理及爭議審議。 十、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