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郭素春
郭素春
吳育昇
吳育昇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江玲君
江玲君
紀國棟
紀國棟
侯彩鳳
侯彩鳳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德福
林德福
鍾紹和
鍾紹和
徐少萍
徐少萍
帥化民
帥化民
許舒博
許舒博
羅明才
羅明才
曹爾忠
曹爾忠
陳淑慧
陳淑慧
鄭麗文
鄭麗文
黃志雄
黃志雄
林鴻池
林鴻池
黃義交
黃義交
蕭景田
蕭景田
張慶忠
張慶忠
李明星
李明星
潘維剛
潘維剛
盧嘉辰
盧嘉辰
蔡錦隆
蔡錦隆
蔡正元
蔡正元
劉銓忠
劉銓忠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滲入或添加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添加物為明知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未能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亦同。運送、販賣前項添加物牟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日發生有不肖廠商,以有毒化學物質塑化劑(簡稱DEHP)取代棕櫚油成分,造成市面多種流通之商品與產品遭受污染,嚴重危害我國民健康,破壞社會安寧及造成社會恐慌。然而現行罰則罰則顯見過輕,不足以達到嚇阻作用,廠商為牟取暴利,極有可能以僥倖心理添加對人體有害之添加物,本次塑化劑事件便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