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三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滲入或添加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添加物為明知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未能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亦同。運送、販賣前項添加物牟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日發生有不肖廠商,以有毒化學物質塑化劑(簡稱DEHP)取代棕櫚油成分,造成市面多種流通之商品與產品遭受污染,嚴重危害我國民健康,破壞社會安寧及造成社會恐慌。然而現行罰則罰則顯見過輕,不足以達到嚇阻作用,廠商為牟取暴利,極有可能以僥倖心理添加對人體有害之添加物,本次塑化劑事件便是一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