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趙麗雲
趙麗雲
紀國棟
紀國棟
郭素春
郭素春
蔣孝嚴
蔣孝嚴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劉盛良
劉盛良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吳清池
吳清池
帥化民
帥化民
陳淑慧
陳淑慧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朱鳳芝
朱鳳芝
林鴻池
林鴻池
洪秀柱
洪秀柱
蔡正元
蔡正元
孔文吉
孔文吉
黃義交
黃義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屬、照顧者及服務病人之機構或團體產生歧視之報導。 第二十三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一、本條修正。 二、為加強傳播媒體在報導有關精神病人的新聞上能有精神衛生教育之宣導功能、對精神病人權益之宣導及對家屬、照顧者、保護人及服務病人之機構或團體予以尊重,明定傳播媒體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其產生歧視之報導實有必要,爰酌作文字修正,俾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