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簡肇棟
簡肇棟
管碧玲
管碧玲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高志鵬
高志鵬
賴坤成
賴坤成
連署人
李俊毅
李俊毅
黃淑英
黃淑英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邱議瑩
邱議瑩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瑩
陳瑩
涂醒哲
涂醒哲
蔣乃辛
蔣乃辛
翁金珠
翁金珠
林淑芬
林淑芬
郭榮宗
郭榮宗
許添財
許添財
王幸男
王幸男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提高罰鍰之裁罰額度。並增訂情節重大之裁罰。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提高本刑,參酌刑法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提高本條刑責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額度。 二、增訂致人重傷及死亡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