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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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應由電視電臺自行申請設立或由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自行或委託電視電臺申請設立。但為便利電視電臺服務區域內收視障礙地區之收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自行或指定電視電臺設立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 申請設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左列事項,送本會核發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 一、申請者之名稱(委託電視電臺之申請者,並應註明受委託電臺名稱)。 二、申請設立目的。 三、發射機電功率、製造廠牌、安裝地點及工程計畫。 四、天線輻射場型。 五、設立地點之主臺信號強度及該機發射信號之強度比率。 六、設機後之增輻地區及其電視接收機用戶數。 | 第四條 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應由電視電臺或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委託電視電臺申請設立。但為便利電視電臺服務區域內收視障礙地區之收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自行或指定電視電臺設立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 申請設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左列事項,送本會核發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 一、申請者之名稱(委託電視電臺之申請者,並應註明受委託電臺名稱)。 二、申請設立目的。 三、發射機電功率、製造廠牌、安裝地點及工程計畫。 四、天線輻射場型。 五、設立地點之主臺信號強度及該機發射信號之強度比率。 六、設機後之增輻地區及其電視接收機用戶數。 |
一、為因應地方政府自行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之需求,爰於第一項增列地方政府自行申請設立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之權限。
二、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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