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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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應由電視電臺自行申請設立或由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自行或委託電視電臺申請設立。但為便利電視電臺服務區域內收視障礙地區之收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自行或指定電視電臺設立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 申請設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左列事項,送本會核發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 一、申請者之名稱(委託電視電臺之申請者,並應註明受委託電臺名稱)。 二、申請設立目的。 三、發射機電功率、製造廠牌、安裝地點及工程計畫。 四、天線輻射場型。 五、設立地點之主臺信號強度及該機發射信號之強度比率。 六、設機後之增輻地區及其電視接收機用戶數。 第四條 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應由電視電臺或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委託電視電臺申請設立。但為便利電視電臺服務區域內收視障礙地區之收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自行或指定電視電臺設立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 申請設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左列事項,送本會核發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 一、申請者之名稱(委託電視電臺之申請者,並應註明受委託電臺名稱)。 二、申請設立目的。 三、發射機電功率、製造廠牌、安裝地點及工程計畫。 四、天線輻射場型。 五、設立地點之主臺信號強度及該機發射信號之強度比率。 六、設機後之增輻地區及其電視接收機用戶數。
一、為因應地方政府自行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之需求,爰於第一項增列地方政府自行申請設立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之權限。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