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依行政院組織法,關於環境資源事務之政策與執行,設環境資源部。 |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依環境基本法內容與規定,釐定國內與國際環境與自然資源政策、制定與執行政策、法規,以及環境資源事務之綜合規劃督導,指導、揮指並督導考核中央與地方相關機關與單位進行環境保護與資源保育業務。
二、空氣與大氣環境品質政策與監控,制定空氣品質保護與全球大氣變遷調適機制,控制污染源及溫室氣體排放,與管制危害大氣之行為,降低空氣與大氣中有害物質,包含室內外空氣中之游離與非游離輻射、光害、噪音,對人體健康、生態環境影響等政策規劃、訂定績效指標,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
三、水環境與資源管理,包括集水區、水庫、湖泊、河川、埤塘、伏流水、水利、水資源、地面水、地下水、上水、中水、下水,水資源保育、污染防治,以及天然災害預防、救災、應變等政策規劃、訂定績效指標,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
四、國土環境與資源管理,包括全國地理地質礦物分布調查、自然環境資源地理資訊、水土保持、地層下陷、土壤、固體廢棄物、固體廢棄物之有害物質管制與清除處理,以及廢棄物資源化之政策規劃、訂定績效指標,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
五、生態保育綜合保育空氣、水、土壤與野生生物保育,濕地、國家公園、自然公園、森林、都市綠地、動植物棲地保護,以及飼養動物之福利與人道保護之政策規劃、訂定績效指標,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
六、環境與資源監測預報與監督,即時監測環境與資源狀態,監控工業、社區、家戶、個人造成危害環境生態或有危害之虞之物質排放或行為,以及防止天然災害,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與健康風險評估之政策規劃、訂定績效指標,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
七、環境資源基金管理,對各種因環境與資源依法所徵收之基金、規費,統籌收支運用管理,基金之結餘用作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事項獎勵、輔導、補償,以及公民訴訟必要費用,或繳交國庫之政策規劃、訂定績效指標,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
八、整體環境生態承載量與總量管制,生物多樣性、物種保育,國土利用,土地使用管制、海洋、海域、河川流域、環境生態教育、資源保育、環境與資源資訊,以及環境工程之政策規劃、訂定績效指標,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 |
本部之權限與職掌
環境基本法為國家環境保護與資源保育之大法,本部依環境基本法內容與精神,實踐相關保護與保育職責。
環境與資源事務與國際關係密切,身為地球公民,必須依照國際公約、規章辦理國際與國內事務。
說明與地方環境資源相關單位之業務隸屬關係。
空氣指區域的空氣,大氣指地球大氣層。
我國面對全球大氣變遷應採取積極調適作為,協調各部會與地方政府訂定調適策略與執行,並制定相關法規。
空氣與大氣中的游離輻射與非游離輻射,無色無味,對國民健康影響甚鉅,且無法分離,故於本部增加輻射之管制。各國游離輻射大多由環境主管機關管制。
台灣水資源為世界平均的五分之一,再加上氣候變遷,水環境與資源日益嚴峻,應有效管理水資源,並防止水資源耗竭或遭到污染。
水資源應以長期保育、節約為主,不應以短期開發為主。
治水以疏導、疏濬為原則,而非以築堤築壩為手段。
河川伏流水資源應善加管理應用,可以導引伏流水,以補水資源不足。
對全國土地資訊調查、分析,建立效率即時更新的資料庫,除可確保國家資源,並有效進行災害防治,救災與復原之工作。
土地與固體廢棄物密不可分,垃圾清除處理與資源回收再利用,納入國土環境中。
生態保育與動植物保護是21世紀文明的象徵,本部應明確訂定相關權責。
環境與資源監測預報與監督有助於天然災害、污染預防與防治,有效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
現有空污、土污、回收等基金,預算有違法編列、浮濫之虞,且事權分散,人員聘用無序,未來應有基金管理專責單位,以統籌運用基金。結餘部分,不得留用,依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獎勵民間進行環保工作,與公民訴訟費用,建立正常管道,使人民毋須動輒自力救濟抗爭,亦符合基金徵收保護環境與生態之目的。
本部成立三年內,如無法證明環境基金能夠達到其徵收、使用之設立目的與解決環境或資源問題績效,該基金應予刪除。
國土資源有限,需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環境基本法第十六條)
本部另設次級機關執掌相關業務。 |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 第五條 本部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象局:執行全國氣象事項。
二、海域及流域管理局:執行協調全國各海域與流域保護事項。
三、環境影響與災害審查評估局: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生命周期分析,綠色消費,環保標章,公害糾紛處理,有毒化學物質管制,以及化學災害、天然災害評估事項。審查評估工作,必須公平、公正、公開,審查評估過程及內容,除事涉國家安全(由國家安全局認定)外,審查評估內容一律公開,若需表決,應以記名表決以示負責,審查評估委員應符合利益迴避,不得隱瞞,否則以偽造公文書論處。
四、環境資源與災害防救研究訓練所:執行環境資源(包含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自然資源地理資訊研究調查,天然、污染災害防救,環境教育,以及人員訓練認證事項。
五、工程署:規劃與執行環境工程包括水利,廢棄物清除處理、水土保持、環保科技園區、污染防治工程、技術事項。
六、國家公園與自然棲地署:規劃與執行國家公園、自然公園、濕地保育事項。
七、督察署:規劃與執行環境衛生、污染、生態保育、環境影響估結論、環境工程督察,以及警察事項。 |
本部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為免利益衝突,環境資源部應設立審查評委員人才資料庫,每個月更新,以納入各方面之民間專家學者與關心人士,並設立抽簽遴選程序,隨機抽出審查評估委員,各審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行政部門委員不得審議該部門所管轄開發案件。申請單位所提案件之內容與資料,應事先由環境資源與災害防救研究訓練所專案確認資料內容無誤,或進行調查,俟資料內容確認後,方能審查評估。若開發或申請單位提供不實資料,或蓄意隱瞞屬實者,應以造公文書論處。
依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精神,環境資源與防災應共同考量,進行研究。
因為原各單位事權不統一,八八水災後,許多河段重複修繕,冗餘工程屢見不鮮,未來工程規劃、執行、監督事權必須協調統合,方能達到工程績效。
本署有警察權,結合現有之國家公園警察、保育警察、森林警察、環保督察、河川巡之業務。
本署有警察權。可對環境衛生、污染……等行為有可執行警察權,如為防治登格熱,對疫區家戶、住宅、公司等私領域,可進申請傳票進入督察或清除工作。 |
| 第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