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建榮
林建榮
呂學樟
呂學樟
連署人
吳清池
吳清池
王廷升
王廷升
翁重鈞
翁重鈞
楊仁福
楊仁福
陳淑慧
陳淑慧
鄭金玲
鄭金玲
曹爾忠
曹爾忠
盧嘉辰
盧嘉辰
吳育昇
吳育昇
李復興
李復興
黃義交
黃義交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毅
邱毅
蕭景田
蕭景田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六、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應徵服兵役期間,政府應負擔其保險費百分之九十,其餘百分之十由原聘用雇主負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一、增列第一項第六款。 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既有保障勞工應徵召服役之繼續加保規定,政府理應依法落實,不得怠法枉顧,光天化日下侵害勞工權益。而依法應國家徵召服兵役,政府單位應被視同為雇主身分之一,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共同承擔勞工役男之勞工保險費。政府慣以軍人身分與勞工保險並存難以區分理賠責任為由,而怠法不予落實現行法令,顯然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