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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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會通過名稱 |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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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名稱: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 |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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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一條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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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 |
本館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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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
一、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條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及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三、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及副教授之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館編列預算支應。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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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訂) 第四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
審查會:
文化部所屬三級機構,亦有置幕僚長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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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變更,條文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條次變更為第五條,條文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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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變更,條文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條次變更為第六條,條文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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