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余政道
余政道
簡肇棟
簡肇棟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黃仁杼
黃仁杼
蔡煌瑯
蔡煌瑯
涂醒哲
涂醒哲
李俊毅
李俊毅
陳節如
陳節如
黃淑英
黃淑英
陳明文
陳明文
彭紹瑾
彭紹瑾
蔡同榮
蔡同榮
高志鵬
高志鵬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王幸男
王幸男
林淑芬
林淑芬
余天
余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第十九條 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之權益,促進我國鐵路運輸之服務水準,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納入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