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余政道
余政道
簡肇棟
簡肇棟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仁杼
黃仁杼
彭紹瑾
彭紹瑾
王幸男
王幸男
余天
余天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同榮
蔡同榮
林淑芬
林淑芬
涂醒哲
涂醒哲
李俊毅
李俊毅
高志鵬
高志鵬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添財
許添財
黃淑英
黃淑英
陳明文
陳明文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且一定比例之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四款文字。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並促進我國整體交通系統無障礙設施之設置,爰於本條主管機關審查經營汽車運輸業申請要件內容中增列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以提升公路運輸服務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