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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煌瑯
連署人
簡肇棟
彭紹瑾
余天
黃仁杼
蔡同榮
葉宜津
劉建國
陳瑩
黃偉哲
許添財
高志鵬
薛凌
潘孟安
邱議瑩
陳亭妃
蘇震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進口農產品為中草藥者,須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機構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始得進口。 前項檢測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之檢測項目、申請、審查程序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列第六條之一,明定生藥以農產品方式進口時,應取得有關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之證明,始得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