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刪除第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連署人
簡肇棟
簡肇棟
彭紹瑾
彭紹瑾
余天
余天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黃仁杼
黃仁杼
蔡同榮
蔡同榮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瑩
陳瑩
許添財
許添財
高志鵬
高志鵬
薛凌
薛凌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影法刪除第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刪除) 第三條 電影事業之負責人應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或同等之資格。但本法施行前已登記為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刪除。 二、學歷對電影事業之經營不具有實質意義,且現行多數法規對事業負責人學歷並未加以限制,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