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江義雄
江義雄
許添財
許添財
徐耀昌
徐耀昌
侯彩鳳
侯彩鳳
涂醒哲
涂醒哲
黃義交
黃義交
蔡同榮
蔡同榮
劉建國
劉建國
田秋堇
田秋堇
黃仁杼
黃仁杼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康世儒
康世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應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未領有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現行境外地下保單猖獗,無刑事罰難達嚇阻作用,爰綜合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將罰則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對於情節重大者,並參照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