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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受理事業申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審查,應依附表收取審查費。
明定收費之情形。
第三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退費限制之規定。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