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簡肇棟
簡肇棟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涂醒哲
涂醒哲
連署人
黃仁杼
黃仁杼
彭紹瑾
彭紹瑾
王幸男
王幸男
余天
余天
余政道
余政道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同榮
蔡同榮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毅
李俊毅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管碧玲
管碧玲
黃淑英
黃淑英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明文
陳明文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及護理人員公會、醫療機構及護理機構之代表,針對護理人員勞動條件、護病比例及機構營運狀況予以檢討並提出改進計畫。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我國護理人員工作超時且醫病比例嚴重失衡,爰增訂本條文,明訂一檢討機制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與醫療及護理機構之完善運作,以維護醫療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