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蔣乃辛
蔣乃辛
劉盛良
劉盛良
羅淑蕾
羅淑蕾
郭素春
郭素春
蔣孝嚴
蔣孝嚴
盧嘉辰
盧嘉辰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楊仁福
楊仁福
丁守中
丁守中
馬文君
馬文君
吳清池
吳清池
侯彩鳳
侯彩鳳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建榮
林建榮
盧秀燕
盧秀燕
蔡錦隆
蔡錦隆
李鴻鈞
李鴻鈞
翁重鈞
翁重鈞
徐少萍
徐少萍
朱鳳芝
朱鳳芝
孔文吉
孔文吉
江義雄
江義雄
趙麗雲
趙麗雲
徐耀昌
徐耀昌
林郁方
林郁方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屢屢傳出地下錢莊業者乘民眾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狀況,以重利貸與金錢,讓民眾復出數倍於本金之利息,而一旦借款人還不出錢時,則動輒以暴力或恐嚇要脅,致使逼死債務人或債務人攜子女自殺之悲劇一再發生。因此,有必要加重刑期與罰金,以遏阻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行為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