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余天
余天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彭紹瑾
彭紹瑾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瑩
陳瑩
李俊毅
李俊毅
翁金珠
翁金珠
蔡同榮
蔡同榮
涂醒哲
涂醒哲
王幸男
王幸男
陳節如
陳節如
黃仁杼
黃仁杼
簡肇棟
簡肇棟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糧食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並取得糧商登記證後,始得為之。 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每日庫存在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以下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糧商登記之申請條件與程序、登記證之領取、懸掛、換發、補發、營業之項目與限制,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程序與期限、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並取得糧商登記證後,始得為之。 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每日庫存在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以下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糧商登記之申請條件與程序、登記證之領取、營業之項目與限制,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程序與期限、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糧食管理法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重新修正通過實施,然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已增列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相關規定,卻未相應修正第十條規定,故爰於第三項增列「懸掛、換發、補發」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