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彭紹瑾
彭紹瑾
邱議瑩
邱議瑩
余天
余天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李俊毅
李俊毅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翁金珠
翁金珠
涂醒哲
涂醒哲
黃仁杼
黃仁杼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瑩
陳瑩
許添財
許添財
蔡同榮
蔡同榮
王幸男
王幸男
簡肇棟
簡肇棟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畫、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修正本條文,將錄音、錄影與電磁記錄列入個人隱私保護之範圍。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或電磁記錄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修正本條文,將電磁記錄列入個人隱私保護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