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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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七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
行政院: 基於政府管理最小化及賦予團體更自主之空間,爰將以一會為限之規定鬆綁,放寬為以一會為原則,並增列但書關於名稱之規定。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八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另設辦事處。
行政院: 基於尊重教育會自治自律原則,就團體設辦事處,修正放寬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即可。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行政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爰修正第二項將團體籌備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酌修文字。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行政院: 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將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