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陳福海
陳福海
紀國棟
紀國棟
蔣孝嚴
蔣孝嚴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帥化民
帥化民
洪秀柱
洪秀柱
朱鳳芝
朱鳳芝
林鴻池
林鴻池
侯彩鳳
侯彩鳳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郭素春
郭素春
蔡錦隆
蔡錦隆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吳育昇
吳育昇
林建榮
林建榮
馬文君
馬文君
蔡正元
蔡正元
林郁方
林郁方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書、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一、修正本條文。 二、近年來社會大眾已普遍使用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傳遞訊息,逐步取代傳統信函、文書或圖書之使用方式。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新增訂為準偽造文書印文罪,即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視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 三、但「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本國之妨害秘密罪,書信形式僅限於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仍未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列入規範,造成立法不及時代的脈動且同法前後不連貫。台灣係屬罪刑法定主義,若犯罪行為未在條文中明確予以規範,裁罰時恐無法引用該法條。爰建議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或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列入妨害秘密之規範,以健全國內法治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