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義雄
江義雄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羅明才
羅明才
江玲君
江玲君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金玲
鄭金玲
趙麗雲
趙麗雲
劉建國
劉建國
羅淑蕾
羅淑蕾
余天
余天
陳淑慧
陳淑慧
呂學樟
呂學樟
侯彩鳳
侯彩鳳
盧秀燕
盧秀燕
劉盛良
劉盛良
帥化民
帥化民
吳清池
吳清池
張嘉郡
張嘉郡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 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由基金會設置審查小組就個案逐一審認之。 第二項審查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中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法官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 基金會對於審查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但對審查小組之補償決定,基金會如為不利之變更,應移請審查小組再行審查。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 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由基金會設置審查小組就個案逐一審認之。 第二項審查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中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 基金會對於審查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但對審查小組之補償決定,基金會如為不利之變更,應移請審查小組再行審查。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
鑑於審查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時,除適用正確之法律條文外,應積極參採其他歷史資料、廣納社會各界人士之意見以為輔佐,爰此,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審查小組中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法官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