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快速道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廷升
王廷升
林明溱
林明溱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李明星
李明星
林郁方
林郁方
孫大千
孫大千
謝國樑
謝國樑
盧秀燕
盧秀燕
蔡正元
蔡正元
蔡錦隆
蔡錦隆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翁重鈞
翁重鈞
吳清池
吳清池
江玲君
江玲君
馬文君
馬文君
劉盛良
劉盛良
侯彩鳳
侯彩鳳
丁守中
丁守中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羅明才
羅明才
郭素春
郭素春
孔文吉
孔文吉
朱鳳芝
朱鳳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花東快速道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推動花東交通建設,平衡區域發展,促進觀光產業,改善交通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促進花東整體交通建設,改善花東對外交通,提升運輸服務、改善公共交通便捷與安全,促進觀光旅遊品質與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與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花東,指花蓮縣及台東縣。 明定本條例適用地區範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快速道路,範圍包括花蓮縣及台東縣沿線規畫之道路用地取得、開發及環境保護等公共運輸建設及保育系統。 明定本條例快速道路建設內容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為提升對於花東地區交通建設之重視與整體發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第五條 為順利推動花東快速道路之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交通建設推動委員會,並邀集交通部、經建會、地方政府、環保團體、學者專家等人員共同組成,由交通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花東交通建設推動委員會,應擬定花東快速道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每半年檢討一次,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 為避免花東地區發展持續落後於全國其他地區,並確保花東地區做為我國主要發展觀光地區及交通建設之便利性需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推動委員會,成員並應納入地方縣市代表,環保團體、由下而上擬具可運用之地區天然環境之優勢、人文資源,追求經濟、社會及環境永續發展之計畫綱要。並設定整體交通建設之發展完成日期,避免淪為紙上空談。
第六條 交通部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花東快速道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配合施工工程進展需要,擬定之綜合建設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公路沿線建設規劃。 三、土地徵收取得。 四、環境綠化保護。 五、配合天然觀光資源開發。 六、天然災害防治。 七、分期實施計劃及執行分工。 八、分期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九、其他。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應攜手配合擬定花東快速道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對本建設提出基本建設方案與進程,以為推動各項計畫之依循。俾利相關計畫之規劃與土地、環境保護、人文特色及自然景觀等相結合,以使花東地區邁向永續發展。
第七條 為加速推動花東快速道路之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本條例所需建設經費暫定為新臺幣七百億元,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並依工程實際規劃與進展之需要得酌增減之,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分十年編列執行,本特別預算經費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舉債額度上限之限制。 中央主關機關為配合前項之建設工程計畫進展,應設置「花東交通建設發展基金」,作為推動本條例之各項建設之資金規劃與需求,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明訂本條例之建設基金來源。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在地文化與觀光、環境保護、人文景觀、自然生態等特色,做為推動本快速道路沿線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之計畫藍圖,並推動發展相關優質產業。 花東地區因具備獨特的自然人文環境,本條例之交通建設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並可充分利用經營優質生活產業,例如:居住產業、健康產業、觀光渡假產業、有機休閒等產業。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針應擬定相關計畫,對本條例興建後沿線土地開發取得而受影響之原住民有關生活與文化保存予以保障,並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及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鑒於花東交通建設開發與西部地區不同,應特別保障弱勢原住民生活與文化保存提供輔導與協助,特明文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