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福海
陳福海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陳杰
陳杰
蔡同榮
蔡同榮
張慶忠
張慶忠
孔文吉
孔文吉
江義雄
江義雄
林淑芬
林淑芬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薛凌
薛凌
黃仁杼
黃仁杼
林鴻池
林鴻池
鄭金玲
鄭金玲
羅明才
羅明才
江玲君
江玲君
黃義交
黃義交
侯彩鳳
侯彩鳳
徐少萍
徐少萍
劉盛良
劉盛良
林滄敏
林滄敏
紀國棟
紀國棟
吳清池
吳清池
林明溱
林明溱
盧秀燕
盧秀燕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 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 軍事設施、文物、裝備及武器釋出及在役轉化之規劃,由行政院指定之中央部會邀集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擬訂釋出及在役轉化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釋出及在役轉化軍事設施、文物、裝備及武器之保存維護及活化利用,由行政院指定之中央部會邀集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組成推動小組,擬定發展及運用計畫,並協調辦理各項促進事宜。 為利離島軍事設施之保存、修復及再利用,其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為利離島軍事文物、裝備及武器之保存修復及再利用,其有關釋出、修復、陳展、使用等事項,不受國有財產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十一條 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 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
一、新增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二、近年來因兩岸局勢改變及戰略佈署變更,軍事設施已逐漸釋出,分別移由國家公園、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等行政層級互不隸屬之單位接管,各有不同的思考方向與觀點,另軍事設施接管後,為保存維護及活化利用,仍有產權處理、建管、消防及都計等法令課題待處理。 三、爰此,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要求中央指定主管部會出面統籌;並援引文資保存法之精神,增定第五項排除現行法令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