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清標
顏清標
陳福海
陳福海
連署人
鄭金玲
鄭金玲
蔡正元
蔡正元
林炳坤
林炳坤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吳清池
吳清池
帥化民
帥化民
余天
余天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郁方
林郁方
蔣乃辛
蔣乃辛
劉盛良
劉盛良
周守訓
周守訓
鍾紹和
鍾紹和
蔣孝嚴
蔣孝嚴
江玲君
江玲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未報請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同意者,不得委託他人處理。如經主管機關同意,銀行應派員隨同辦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按時公告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國內針對催收業者缺乏嚴格的法治規範,甚至銀行業者也不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通報,導致催收帳款問題不斷。銀行只求帳款能夠儘量回收,甚至不惜低價出售帳款債權,以致於衍生社會問題,或者是犯罪事件。 二、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並對相關催收案件進行掌控,以免失序事情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