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
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學校,不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主管之學校。
二、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係指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
| 第三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得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
為落實照顧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差異,爰明定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之教學原則如下:
一、第一款明定身心障礙學生之生活及學習應盡可能在一般環境中進行,且所提供之服務亦須符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俾利融合教育之推展。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定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之實施方式。 |
| 第四條 學校應成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提供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及服務。
學校應整合普通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 |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為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成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
二、第二項明定學校為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整合各專業人員及相關資源,以分工合作之團隊運作方式,進行教學活動。 |
| 第五條 學校應為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
明定學校應提供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及轉銜服務。 |
| 第六條 學校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等擔任志工,協助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
明定學校得邀請擔任志工之對象,以協助身心
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 |
| 第七條 學校應整合相關特殊教育及輔導資源,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
為提升家庭功能及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之特殊教育知能,爰明定學校應提供之親職教育與轉介等支持服務及其內容。 |
| 第八條 學校應提供教師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教學、評量及行政等支援服務。
教師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應對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提供相關支援服務及其內容。
二、第二項明定學校對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異之教師,應予以獎勵。 |
|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