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 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之補助。 三、辦理水產技術研發與服務推廣之補助及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 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之補助。 三、辦理水產技術研發與服務推廣之補助及費用。 四、辦理漁業動力用油補貼。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因漁業用油補貼自一百年起由政府公務預算辦理,為明確劃分本基金與公務預算辦理之業務,爰刪除第四款規定。現行第五款、第六款款次配合調整為第四款、第五款。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公庫法業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國庫法將檢討廢止,爰將「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原則,以符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