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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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加氣站標誌「指58-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氣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8-1 | |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院刻正推動「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依該計畫既定目標,環保署將於一百零一年前增加油氣雙燃料車至十五萬輛,經濟部則配合推動增建加氣站至一百五十座,並於本島各縣(市)至少設置一座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以提高油氣雙燃料車加氣之方便性及普遍性。
三、用氣人在不熟悉地區尋覓加氣站時,需相關指示標誌協助引導,爰參考國外作法新增「加氣站標誌」俾供實務設置之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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