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一、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三條「所稱母乳哺育,指婦女以乳房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之行為。」,爰使用哺集乳室應以母乳哺育行為為優先。 二、另為維護哺(集)乳婦女之隱私,避免非哺育母乳者佔用,規範設置哺(集)乳室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且為專用。
第三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一、明列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 二、考量哺乳媽媽之身高差距,為免餵奶時椅子之扶手造成使用上之障礙,爰為第一款規定。 三、考量婦女在哺餵母乳之後,可能需為嬰幼兒更換尿布或清潔所需,為維護環境之空氣清新,爰為第二款規定。 四、第三款之規定係考量外出婦女攜帶電動集乳器使用之方便性。 五、為哺(集)乳媽媽之安全設想,及參考國外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為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若該哺(集)乳室另增設有窗戶,則應為可由內部上鎖,以維護隱私及安全。 六、第六款洗手設施規定,係配合洗手政策之提倡,惟考量公共場所建築物有增設管線之困難,該設施可為洗手台或乾洗手劑等,以資彈性。
第四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一、為維持哺(集)乳室環境及各項設備之清潔及可用性,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一項第五款僅規範設置哺(集)乳室時,應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不另規定使用何種方式,包括設有可對流之窗戶、抽風機、電風扇或冷氣機等,以資彈性。 三、為營造友善之公共哺乳空間,爰為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四、各場所設置哺(集)乳室可能有多於基本設備外之更多設備,為維護哺(集)乳室設備之完整性、維持環境之整潔,以提供下一個使用者舒適之環境,使用者應遵循該公共場所因地制宜訂定之使用規範,如維護整潔、不可毀損相關設施、使用紀錄等,爰為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五、為因應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哺(集)乳室及其設備之檢查或抽查所需,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